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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13 11:24:20 来源:人事部

七、培训上岗

(一)7月15日前,各省级“三支一扶”办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等

(二)7月底前,省级“三支一扶”办派遣“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各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接收工作

八、服务管埋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要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省级“三支一扶”办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随时掌握动态信息,作为发放生活补贴的依据。

县级人事部门要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

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应统一由学校派遣到省级“三支一扶”办指定的有关机构,或根据本人意愿派遣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服务期满后,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九、评估考核

(一)2007年6月10日前,县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主要针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级“三支一扶”办备案。

(二)2007年6月底前,省级“三支一扶”办对“三支一扶”计划实施产生的年度总体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

(三)2007年7月底前,全国“三支一扶”办汇总计划年度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并向有关部委通报。

十、经费保障

在“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期间,各地要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上述费用及所需工作经费,应由省级“三支一扶”办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出预算方案,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补贴标准由省级“三支一扶”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其生活补贴标准可比照其他大学毕业生服务基层活动的补贴水平确定,按月发放;其交通补贴标准按“三支一扶”大学生家庭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的距离划分不同的等级确定,按年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应由省级“三支一扶”办统一确定保险公司,指定险种和保额,统一与有关部门协调并办理。为了确保此项经费发放到“三支一扶”大学生手里,建议由省级“三支一扶”办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银行卡,直接发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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