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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在以不同的形式签订着民事合同,那么在签订民事合同过程中,很多人又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去履行合同的义务,进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那么此时我们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很多人都会回答是“违约责任”,其实还有可能是另一种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接下来我们了解下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1.备考提示
考生复习时要知道此项责任的发生阶段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中,同时要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类责任产生,即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2.事例讲解
老王与老李是苹果村的果农,平时二人关系不和,在苹果采摘季节,老王由于对果树经营不善,导致产量不足百斤。而老李却是大丰收,其苹果达千斤,于是老李将苹果装车准备运往城里以5元一斤进行销售。老王得知此消息,心生嫉妒,想到:“绝对不能让老李把苹果卖到城里,一定要让他的苹果烂在车上”,于是就假装与老李进行磋商准备以6元一斤的价钱收购,老李信以为真,就答应了老王的条件,就等待老王回家筹钱,一个星期后老王直接回复老李又不想买苹果了,结果老李车上的部分苹果腐烂,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请问老王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其实老王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包括合同订立中、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相对人信赖损失等条件。
3.小结
综合上面事例,老王并不是真心实意的想跟老李订立买卖合同,而是假借筹款,来阻挠老李去城里卖苹果,进而延长苹果储存时间,老李信以为真,导致遭受损失,老王最后达到目的。这实际上就符合缔约过失的情形“订立合同中”“恶意磋商”“遭受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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