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公基:共同犯罪

2018-12-26 11:14:40 来源:中公教育

(三)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要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 共同犯罪的种类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需注意犯罪集团的人数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区别于共同犯罪的二人以上。此外,必须是较为固定的组织。组团实施某一犯罪后散伙,不属于犯罪集团。

案例:张三打算实施入户盗窃,自己踩点之后找李四帮其望风。张三在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上述案例中,李四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注意,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发挥主要作用,则不构成胁从犯,而构成主犯。

(四)教唆犯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在掌握教唆犯时,需注意一下几点:1.故意唆使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构成教唆犯。2.教唆犯不一定是主犯。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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