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公基:共同犯罪

2018-12-26 11:14:40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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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概念中需要注意两点:1.二人以上包括二人;2.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典型例题:(判断)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

二、 构成条件

(一)主体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引导:1.张三邀请13岁的侄子跟他一块儿去抢劫,弟弟同意并前往。此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年满14周岁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此处张三单独构成抢劫罪。2.老王对工友老张恨之入骨,让精神病小李将老张砍成重伤。此情形亦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小李是精神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处老王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间接正犯。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下列情形由于主体不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案例:张三到首富家盗窃时,碰见了另一正在盗窃的人,各自偷完后离开。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和李四都与王五有仇,相约去教训王五。但张三是重打他一顿,而李四想杀了他。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3.实行犯过限,过限部分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与李四相约去王五家盗窃,张三在外面望风时,李四在屋内实施了强奸行为。张三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强奸罪不构成共犯。

4.事前无通谋,事后窝赃销赃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偷来一台电脑,找到好友李四帮其售出。由于张三在盗窃前并未与李四协商分工,无意思联络,张三单独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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