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监察委员会考点解析

2019-01-31 14:48:00 来源:中公教育

二、职责权限

监委会的职责主要集中于监督、调查和处置。同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和教育也是由于监委会进行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的事实是由监委会进行调查的。诫勉谈话、讯问留置、查封扣押、搜查取证等是监委会经常采取的调查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是此次《监察法》制定的亮点之一,该措施取代了之前饱受诟病的“两规”措施。其作用相当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的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留置时间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最长也是3个月。

对于存在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只要违法情节尚且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监委会就可以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对其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对于承担领导责任的管理者而言,还可以因为履行监督职责不利而被问责和进行诫勉谈话。对于涉嫌犯罪的情形监委会还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监委会在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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