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公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018-12-11 09:54:56 来源:中公教育

编辑推荐云南省三支一扶考试交流群: 236060679

编辑推荐温馨提示:考生通过加QQ群、关注微信公众号“ynszyfks”可以和更多考友交流、获取更多备考资料、免费视频课等资料哦!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知识是重点内容,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每个考生的三支一扶考试。

公司的人格(权利义务)是与股东的人格是相互独立的,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要求公司的股东清偿公司债务,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公司法人人格”。而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背后的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 的法律精神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了债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将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隐藏在背后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05 年公司法经修改, 我国最终以成文的形式明确肯定人格否认制度。也形成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一般而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要具备以下五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即公司法人已经取得独立人格;二是行为要件,股东必须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公司人格之行为,从而司法人的独立性特征丧失;三是结果要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失;四是因果要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五是主观要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写入公司法,并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有限责任的否认,而是在坚持公法人司人格独立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前提下,从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出发,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而设计的补偿性法律原则。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维系正常经济交易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股东行为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应与公司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极大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信息关注:云南基层公职考试   云南三支一扶考试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者手动搜索  ynszyfks ,关注【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微信公众号。

热门推荐
公告预约
省份 *
姓名 *
电话 *
QQ
微信
备考平台
考前热搜

中公简介 | 中公荣誉 | 社会责任 | 媒体聚焦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支付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加入我们
Copyright©1999-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统一报名专线:400-6300-999 网校报名:400-900-8885 图书订购:400-6509-705
京ICP备10218183号-83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9763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3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