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适用范围: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单等)。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二)督促程序的相关程序事项
1.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三)对支付令的异议
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四、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的票据等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权利凭证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将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主体:申请人须为权利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2.申请对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事项。
3.申请原因: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4.申请方式:必须书面申请。
5.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二)公示催告阶段
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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