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下,情有度。理性司法,必须把握好天理、国法、人情。古今中外,法律适用上,法、理、情都是司法官员在办案中必须斟酌衡量的最重要因素。法律不外乎人情,中国古代允许官员一定程度上根据儒家释义来适用法律,根本上说也是如此。一些至今仍被民众所津津乐道的司法处断,很多就是根据常理、伦理、道德作出的,所谓春秋决狱就是明证。如果法律的处断背离了常人的思维,背离了一般人的价值观,背离普罗大众的认知,那即便是所谓的“理性”处理,也并非理性司法应有之义。媒体热议的一些匪夷所思的案例包括近年来社会热炒的一些案件,正是源于此。与此同时,法律不能止于人情。法律本身就是理性认识的产物,法律的理性延伸了司法理性,法律的理性可能带有机械的成分而一定程度上难以为人情所期待,但是从历史的变动和时光的流逝中,最终将证明法律的理性是人类超越情感而又合乎情理的最佳选择。即使后续的情理判断颠覆了之前的理性处理,也要立足当时的时空、场域、条件进行衡量。
理念是理性的前提。理性司法,必须把握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把握好度、变、合。所谓度,就是司法人员裁量权的点,这个点就是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最佳着力处。政治与法律、规则相伴相生,这个点也就是考虑政治因素后的最佳处断。媒体、舆论和社会关注,本身就是政治。所以理性司法者,不会简单地依据所谓干瘪的法律条文作出判断,其背后必然考虑法条的原意和事实的情况,这本身就蕴含了政治上的考量。所谓变,就是不能过于拘泥于法条的用语和常规理解,更多地必须衡量语言的时代内涵,找准常人的理解、常识性认知与法的正义追求之间的结合处,既不脱离常识认识,也引领社会认知和社会判断。所谓合,就是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道德之间达到内在的契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但也是最高的底线。理性司法,必须在法与法之间找到平衡,也必须在社会基本认知上能够获取最广泛程度上的认可。
法律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司法是固定的也是有空间的。理性司法,从根本上说就是在法律赋予裁量决断的空间内,在对案件本质把握的基础上,用理性的灯塔指引我们的思维和行动,作出客观公正的处断。而当我们的理性和感情完全一致的时候,良心、法治的声音就会占据主流和主导地位,理性司法的光芒也将引领我们走向公平正义。
法治本就是人类理性的选择和产物,理性司法是法治的内在本意。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迈向理性司法的脚步能停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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