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云南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

2019-12-20 10:48:03 来源: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编辑推荐 云南省三支一扶考试交流群981849428

编辑推荐温馨提示:考生通过加QQ群、关注微信公众号“ynszyfks”可以和更多考友交流、获取更多备考资料、免费视频课等资料哦!

 【导语】云南中公基层考试网为方便考生进行三支一扶备考,为考生每日准备三支一扶考试资讯,报考指导,考试资料,考试模拟题等!

犯罪主体是刑法中的重点章节,需要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在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犯罪属于重中之重,而单位犯罪一般考试不会重点考察,所以需要重点掌握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两个方面去把握。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理论把自然人犯罪年龄分为三个年龄段:不满十四周岁的属于无责任年龄,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属于完全责任年龄,对所犯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

【试题再现】蔡某(15岁)先后教唆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共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蔡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答案】B。解析:题中蔡某先后教唆他人犯盗窃罪、绑架罪、抢劫罪三罪,但由于蔡某只有15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只针对烧杀淫掠伤贩爆投八种罪名负刑事责任,所以蔡某构成抢劫罪。故本题答案为B。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把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属于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试题再现】:张某是盲人,其邻居经常嘲笑张某。某日邻居又对张某出言不逊,张某实在受不了刺激,用刀捅死了该邻居。关于张某行为的判断,正确的是:

A.张某是出于激愤实施的杀人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

B.张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张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D.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C。解析:张某是盲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本案中盲人张某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题答案为C。

更多信息关注:云南基层公职考试   云南三支一扶考试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者手动搜索  ynszyfks ,关注【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微信公众号。

热门推荐
公告预约
省份 *
姓名 *
电话 *
QQ
微信
备考平台
考前热搜

中公简介 | 中公荣誉 | 社会责任 | 媒体聚焦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支付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加入我们
Copyright©1999-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统一报名专线:400-6300-999 网校报名:400-900-8885 图书订购:400-6509-705
京ICP备10218183号-83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9763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3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