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表见代理有权?还是无权?

2019-05-20 11:54:01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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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注: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例如:结婚、收养、立遗嘱等均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例一】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传达室的张大爷将李某寄给董事长张某的信送给董事长的行为

  B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C李某将自己未成年儿子的压岁钱以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的行为

  D经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卖出委托人委托卖出的钢材的行为

  【答案】C。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A项属于职务行为,B项属于代表的行为,D项属于行纪行为: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故本题选C。

  【知识点二】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一)在外部关系上,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受。(二)在内部关系上,本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例二】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丙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关于这些餐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解析:乙辞职前一个月与丙餐厅签订的餐饮合同用于招待私人朋友时,乙虽无权代理,丙餐馆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丙无过失,乙的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CD错误。甲公司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选项错误。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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