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事主体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9-03-19 14:24:57 来源:中公教育

编辑推荐云南省三支一扶考试交流群:418057803

编辑推荐温馨提示:考生通过加QQ群、关注微信公众号“ynszyfks”可以和更多考友交流、获取更多备考资料、免费视频课等资料哦!

 【导语】云南中公基层考试网为方便考生进行三支一扶备考,为考生每日准备三支一扶考试资讯,报考指导,考试资料,考试模拟题等!

一、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知识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①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②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③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练习题

下列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述正确的是( )

A 民事权利能力是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的。

B 民事行为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C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表述上都是资格并无不同。

D 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可以将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公解析】D

更多信息关注:云南基层公职考试   云南三支一扶考试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者手动搜索  ynszyfks ,关注【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微信公众号。

热门推荐
公告预约
省份 *
姓名 *
电话 *
QQ
微信
备考平台
考前热搜

中公简介 | 中公荣誉 | 社会责任 | 媒体聚焦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支付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加入我们
Copyright©1999-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统一报名专线:400-6300-999 网校报名:400-900-8885 图书订购:400-6509-705
京ICP备10218183号-83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9763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3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