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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三支一扶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剖析公文格式之标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公文写作在近些年的考试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既有客观题中考察公文的格式,也有主观题中考察具体的材料写作。其实单纯针对于考试来说,不管是什么类型的考察方式,都需要大家掌握最基础的知识点,那就是公文的格式。今天我们就针对于公文格式的标题来进行剖析。
根据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管理条例》,所有的公文标题基本都遵循“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其中发文机关名称或事由可以省略,但文种不可以省略,这是为了保证公文的准确性和告知情况的目的,例如“关于进行经济普查的通知”或“中共中央通知”这种公文标题的写法在客观题中是正确的,但“中共中央经济普查”这种标题就是错误的,缺乏文种会让这种公文没头没尾,让人捉摸不清,这是考生需要特别注意的,也是在考试中的高频考点。
一般情况下,公文标题是不需要标点符号的,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标点符号是错误的写法,但也有例外,有三种情况是必须加上标点符号,这是为了便于人们区别这些特殊的情况:法律规章条例等需要加书名号,例如“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专有名词需要加引号,例如“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决定”;对前面的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需要加括号,例如“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试行)》的通知”,针对于上述情况,考生在客观题中需要特别注意这种类型的考察。
在很多时候,公文写作的时候会遇到标题过长,一行无法填充或者一行填满不美观,这个时候就需要回行。关于回行,标题应该形成梯形或菱形,这样会让标题看起来非常美观,并且要做到词义完整,不能将一个名词拆成两行,否则会让人造成误解。
以上知识点均是针对客观题开展来讲。除此以外,在解决主观题的时候标题的写作便成为非常简单的事情,我们需要做的工作便是提炼出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将其浓缩为一个事由,根据公文标题的三要素便可以解决公文写作的标题。
以上便是考试中经常出现的关于公文标题的写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通过大量的练习便能够解决这种类型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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