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公基:行政法难题剖析

2019-01-24 10:53:46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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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一:张二2013年从澳洲回国,携带了在国外购买的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投影仪一台但未向海关申报,海关以携带超过5万元的自用产品均需申报的规定为由认定张二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对张二做出没收物品并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海关对张二的行政处罚: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

B.错的,只能实施罚款1200的处罚

C.错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对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解析:这道题考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指行政机关不能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该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注意这里指的是不能“罚款”两次以上,并没有规定罚款和其他处罚措施不能并用。本题中海关没收张二的物品并对其作出罚款1200元人民币的处罚,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措施并用,以消除同一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对当事人处以法定制裁,没有违反不能重复处罚的处罚原则。此题难度一般,主要考察的是考生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精准理解,故本题答案为D。

例题二: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市民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B.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处罚决定,甲个人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甲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被乙打伤,甲是代表国家,而不是以其私人身份与乙发生了冲突关系,甲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关系,这种冲突关系不是民事意义上的关系。甲的受伤,其医药费营养费等其他伤残的费用是由国家补偿的,不由乙来赔偿,也就不能转化为甲和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应当选A。其次,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乙的行为侵害的是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讲,甲不但不是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因此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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