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三支一扶-公基: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之辨析

2018-11-28 10:43:36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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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知识是重点内容,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每个考生的三支一扶考试。

在三支一扶考试中,刑法为每年必考题,而在刑法分论中关于财产性犯罪和贪污贿赂罪内容更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尤其是一些易混淆的罪名,考生经常有困惑,今天给大家总结辨析几种考试中常出现的几类罪名。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一、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比较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相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行为目的是为了暂时使用,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而非占有该款项。

3.客观方面相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较大数额归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还;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较大数额进行营利活动。

4.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国家公共财物。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比较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单位。

2.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较大数额归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还;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较大数额进行营利活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制度,改变特定款物的用途的行为,即从A公用变为B公用。

【例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刑法规定如何处罚?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C.挪用特定款物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B。解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形。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表现为A公用变为B公用,而非个人使用;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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