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公基: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定

2018-08-23 11:35:01 来源: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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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知识是重点内容,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每个考生的三支一扶考试。

在三支一扶考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的题目经常考查,现就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的有关法条进行展示,了解它的内容,如果在考试中遇到这样的题目希望大家能够准确解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包含以下几种: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例题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是_____。

A.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B.刑事拘留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D.警告

【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首先B选项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处罚的种类,其次本题A选项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进行设定;C选项规章不能对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进行设定;D选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当选。故本题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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