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公基:中央国家机关之国家主席

2018-08-10 10:27:01 来源: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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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关于宪法修正的知识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重点关注的考点,现就宪法中有关国家主席的重要知识进行讲解。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3.外交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接受外国使节的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在我国,国家副主席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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