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选调生考试交流QQ群:556886912
关注云南中公微信公众号:ynlxks 更多公考资讯及时享
【导语】云南中公基层考试网为方便考生进行选调生备考,为考生每日准备选调生考试资讯,报考指导,考试资料,考试模拟题等!
近年来,我国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儿童因被虐待、被忽视而最终导致惨剧发生的报道也屡屡见诸媒体。这折射出我国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漏洞。如何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尽量减少悲剧的发生,值得我们深思。
早在1959年和1989年,联合国就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权利归纳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加快儿童权利保护立法,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民法总则》《刑法》等法律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立法为主体,相关保护儿童权利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在儿童监护制度方面,《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了监护权撤销、指定监护、临时监护人等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监护仍是儿童权利保障的首要和唯一选择。
之前广泛引起舆论关注的章子欣案、王振华猥亵女童案警示我们,家庭监护是会存在漏洞的。当家庭监护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监护责任,甚至是利用其监护人地位侵害或滥用儿童权利时,国家和社会需要及时介入并补救儿童受损的权利。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致上述救济措施难以充分落实和实现。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现行儿童权利保护和监护制度方面法律不够健全,法律规定用语不明晰,责任主体、执法部门不明确,部分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差,许多规定形式大于实质,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运用。二是对家庭监护缺乏有效的预防干预和替代安置措施。例如,在需要国家介入和干预儿童监护时,我国没有专门行政机构去处理儿童后续安置和临时监护等问题。三是监督监护人制度不完善,对于监护人的监督缺乏必要的辅助条款保障其实施。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者手动搜索ynlxks,关注【云南公务员遴选考试】微信公众号。
| 省份 | * |
|---|---|
| 姓名 | * |
| 电话 | * |
| 微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