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层面上,重新构造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规则势在必行。因此,数字税制度的根源不在于互联网企业是否应缴税,而是征税规则如何与商业模式创新相接轨,并且实现国际税基的合理分配。
具体而言,其一,在商业模式创新上,数字企业主要以收集用户信息并向用户定向投放广告作为盈利模式。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可以收集用户信息并销售给其他企业,获得数据收入;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能够向用户定向投放广告,获取广告收入。然而,由于该商业模式尚未得到重视,因此,现有机制对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不多。该问题的核心在于解决数据利益在政府、企业和个人间的分配问题。未来的国际税收制度协调机制应跟上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发展的速度。
其二,在国际税基协调上,目前各国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就导致互联网企业能够通过差异化的国内法,实现合理避税。美国主张,应以企业的投资增值额作为分配国家可征税利润的方式;英国认为,应基于互联网企业用户所处位置为基础征收税收;德国和法国则认为,应对互联网企业采用全球最低税率机制。由于缺乏国际共识,目前各国对数据利益的征税规则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近期,OECD正加紧研究数字税的议题。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将解决数字经济税收挑战作为第一项行动计划。2015年,该计划发布《解决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该报告指出,数字经济的许多关键特征(特别是与流动性相关的特征)会引起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从而对直接税和间接税带来冲击。以此为基础,2017年,OECD数字经济工作组召开了公众磋商并于2018年发布临时报告,并于2019年发布工作计划。OECD希望在2020年前制定出能够被各国接受的一致性方案。截至目前,OECD仍面临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快速发展以及税基分配分歧的问题。
由此观之,法国、英国等国试图以单边行动对互联网企业开征数字税,本质上意图改变全球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并试图掌握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从此层面,法国数字税的立法模式有可能被其他国家所复制推广。然而,数字经济征税毕竟是全球议题,唯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数字税收的类型公平、代际公平、国际公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作为互联网大国,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互联网企业,并成为全球数据大国。在此层面上,我国应更加重视数字税收制度的发展与变革,特别是应积极研究各国数字税收规则的发展趋势,并主动参与到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立法的进程之中。
当然,毫无疑问的是,虽然实施数字税的“靴子”尚未落地,但是互联网企业未来面对的选择将会更加简单:要么消亡、要么交税。
信息来源:http://theory.gmw.cn/2019-08/07/content_33060175.htm
原作者: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 孙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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