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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南选调生公基法律常识: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2019-12-20 09:42:53 来源: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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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提炼了回避制度的核心考点,大家可以随小编一起学习下。

一 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

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

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二 回避的理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 回避的人员范围

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注意:证人、辩护人不适用回避,此处是我们招警考试的常考点,可以简单记忆为“公检法书翻鉴”

四 回避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注意:此处也是回避制度的重点,学员需要准确掌握不同情形下回避由谁决定,并且将其与治安案件相区分。

五 回避效果

1.非法定情况,法院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2.提出回避申请,审查后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不服可复议一次。

3.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例外。(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4.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注意:此处也是回避制度的重点,学员需要在认真审题的基础上,结合知识点,明白回避决定作出前后的效果有很大差别,回避决定作出后不得再参与侦查,但回避决定作出前是不能停止侦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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